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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配屬機車的原則
配屬鐵路機車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
1 .根據鐵路建設的發展和全路牽引動力改革規劃及運量增長的趨勢,遠期、近期相結合,各鐵路局、機務段所配屬的機車要力求穩定,避免頻繁調動。要隨時檢查排除鐵路機車配件、鐵路機車電器的故障。
2 .充分發揮機力,注意平衡牽引定數。分配機型時要注意發揮機車的主要技術性能,按線別盡可能統一牽引定數,以減少區段站的改編作業,提高區段通過能力,爭取最好的經濟技術效果。
3 .機型力爭集中統一,使各局、段使用的機車類型數達到最小限度,這樣,既有利于機車運用,又使檢修工藝裝備和鐵路機車配件備品得到簡化,有利于提高檢修質量,減少檢修費用。
4 .要適應運輸設備的基本條件。機車的基本性能及構造.條件要與該區段線路的限制坡道、鋼軌重量、橋梁等級、最小曲線半徑、允許速度、站線有效長度以及機車整備設備、檢修設備等具體條件相適應。
5 .對于功率小、速度低的雜小型機車應配置在運量小的支線、專用線,作小運轉或作為固定路用列車的機車使用,以充分發揮機車潛力,避免浪費。
6 .機型配置應與修理工廠的專業化修車方案相吻合并力求縮短機車以及鐵路機車配件、機車電器檢修時的回送距離。
二、機車的使用原則
1 .擔當旅客、行包專運、貨運、小運轉列車的機車和補機機車按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的規定使用;
2 .專用調車、固定路用列車應使用小型機車;
3 .客運機車應盡量固定使用;
4 .擔當貨運列車的機車,除列車運行圖規定者外,不應在中間站、岔線及有固定調車機車的車站進行調車作業。